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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拒绝美方在中国使用“华盛顿”注册商标成被告

  因在商标中使用了“华盛顿”“WASHINGTON”的字样,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在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为此,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

  华盛顿是美国苹果的主产区,中国人熟知的“蛇果”便是当地重要的水果产品之一。据了解,华盛顿苹果委员会分别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两次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在鲜水果等商品上注册“华盛顿”“WASHINGTON”两个商标。商标局和商评委先后都以申请商标中的“WASHINGTON”和“华盛顿”是美国首都的名称及译名,属公众知晓的地名,禁用作商标为由驳回了苹果委员会的商标申请。

  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的代理人则提出,“WASHINGTON”“华盛顿”除了是地名以外,首先是一个英文姓氏。美国首都华盛顿州即是为了纪念华盛顿总统而以其姓氏命名的,“华盛顿”作为地名要晚于本来的英文姓氏含义。按《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而在此案中商标确有除了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因此不应妨碍该申请商标获得注册。华盛顿苹果委员会遂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公布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国华盛顿苹果委员会的代理人还提出,上述商标已经在美国国内获准注册。申请注册“WASHINGTON”“华盛顿”商标并没有垄断地名的意图,不会对区域内的同行业竞争者造成不利影响。

  商评委的代理人认为,《商标法》中所指的“具有其他含义”应当是指商标具有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并且该含义应当强于地名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第一印象不会是地名。华盛顿作为美国首都,比作为姓氏更加被中国普通群众所熟知,所以不属于“具有其他含义”这一情况。

  法院称,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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