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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3296号“索村SOEN”商标异议裁定书

广安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天策知识产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安市人民政府(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成都市天策知识产权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代理成都华西希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834期《商标公告》第1960650号“金广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所处地名为广安,既有广安市,又有广安区,被异议商标的中心词采用了市、区两级行政区划的地名,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被异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产地的误认。广安为邓小平同志的家乡,为维护广安的良好形象,应当受到特别保护。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自创、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不是地名。“广安”一词具有其它含义,不属于《商标法》所禁止使用的范围,商标局已先后核准几件“广安”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会使消费者误认产地,可以起到区分商品产源的作用。异议人已第二次发函给商标局,同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广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饲料;非医用饲料添加剂;活动物;动物用鱼粉;鲜水果;未加工谷种;谷(谷类);树木;花粉(原材料);种家禽”。“广安”为四川省一市名,属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并无其它含义。被异议商标“金广安”含有“广安”,被异议商标整体未产生其它含义。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被异议人认为“广安”一词具有其它含义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960650号“金广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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