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60650号金广安商标异议裁定书
商标为什么要提异议?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王永茂会长题字
如何注册商标
办理一件商标注册必须具备的书件
守道公司为33类“全家福”商标唯一
代理机构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4号A-301
邮箱:
hblao@yahoo.com.cn
电话:
010-68027379 68027399
传真:
010-68027399
Q Q:
104957067
231626234
MSN
:
lyh900@hotmail.com
广东
|
浙江
|
江苏
|
福建
|
上海
河北
|
山西
|
内蒙
|
辽宁
|
吉林
安徽
|
江西
|
山东
|
河南
|
湖北
湖南
|
广西
|
海南
|
澳门
|
重庆
四川
|
贵州
|
云南
|
西藏
|
陕西
甘肃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香港
天津
| 黑龙江
网站首页
公司简介
行业新闻
商品分类
商标交易
商标法规
商标知识
书式下载
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异议
商标复审
商标许可
商标变更
商标争议
商标续展
商标查询
商标设计
每日一裁
国际商标
驰名商标
加盟合作
商标公告
商标监测
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商标注册、评审代理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调查等业务。工作人员均是从事商标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理论并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 ...
恶俗怪异商标抢注频打擦边球 商标注册引争议
外资企业在华商标注册申请量迅速增长
商标注册证"迟到"9年 使企业剩半年"命"
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慎选代理机构
商标注册有望网上申请
传媒业商标遭遇抢注 媒体对商标注册淡漠
限制自然人商标注册无疑因噎废食
第九版商标注册国际分类表元旦启用
我国发布商标注册新规 抢注商标赚钱行不通了
老字号不等于注册商标 企业须关注商标注册
为什么各地的商标都要到北京注册?
申请驰名商标的好处?
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由谁认定?
申请驰名商标的途径?
商标查询,查询商标
怎样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
没有相同或近似的为什么有些仍不能注册?
..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文件
wow gold
商标为什么要提异议?商标异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
日本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概述
美国法典 商标法
意大利商标法
英国商标法
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商标异议申请书
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代理委托书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商标撤销复审申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点击此处查看商标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宗旨的规定,有三处小的修改,其内容可分为以下三个基本层次: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根本宗旨,是商标法赖以存在的基础。商标法的大部分条款都是围绕着商标专用权如何取得、维持和行使以及如何予以保护来展开规定的。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即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作为制定该条例的唯一宗旨。尽管该条例的基本内容在于商标注册,在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方面几乎没有规定任何实质性内容。然而,1982年制定的商标法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规定还是比较充实的,特别是经过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后,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水平距离西方先进国家已不再遥远了。 商标专用权之所以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护,是因为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商标专用权蕴涵着看似简单实则很复杂的社会关系。作为这种专用权的对象物——商标,它似乎并不具有用于人类生存、生活需要的实用价值:它不像服装鞋帽那样可以用来穿戴,也不像食品那样可以用来充饥,更不像药品那样可以用来治病。但是,作为一种最具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可以用来引导消费,帮助提供商品的企业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市场上建立起重要的联系,是连接企业与消费者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在充满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同一种产品往往有许多不同的企业同时进行生产和销售,而不同厂家的产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质,以满足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兴趣和爱好。从企业方面来看,通过商标最大限度地争取最大多数消费者是企业营销战略的关键所在;从消费者方面来看,能够凭借所认知的商标购买所想要的商品也是保障其权益的关键所在。而要达此双重目的,商标作为区别特定产品来源的基本标志就必须具有唯一性和显著性,即只能由一家企业所拥有,并且不同企业在相同商品甚至不同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能够彼此区别开来,否则就会在消费者中间产生混淆、误导,乃至欺骗,使厂商和消费者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因此,应该通过立法来保证企业对商标的占有、使用、维持、保护等各方面都井然有序,使之既不危害公共利益,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一旦有所违反,即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不予注册,或者撤销其注册。对于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更要依法予以保护,一旦受到侵犯,要坚决制止,并对侵权人予以严厉制裁。 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与保护商标专用权属于同一性质的问题。其中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是这次修改《商标法》时增加的新内容,使商标法保护的客体更显具体明确。从逻辑上说,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这三句话具有由相对抽象到比较具体的递进关系。之所以要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因为对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侵犯都有可能损害其使用者的商业信誉,减少其已经得到或可能得到的市场份额,从而导致其经济利益方面的损失。因此,保护商标专用权是维护商标信誉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利益的内在需要。修改后的表述无疑有助于人们更加全面深入理解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二、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也属于商标法的重要目的。其中“和服务”三个字是这次修改增加的新内容。商标法对服务商标的保护早在1993年那次修改商标法时就通过比较简单的方式增加了有关规定,这次在立法宗旨上增加服务方面的内容显示了对服务的重视,在文字表述上也显得较为全面,尽管“服务”与“生产者”之间在概念逻辑上显得不甚匹配。 商标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商标管理是相对于注册而言的,除注册以外的事务都可纳人商标管理的范围,包括商标法第六章、第七章的全部内容和第四章、第五章的部分规定。而狭义上的商标管理主要是指商标法第六章规定的关于商标使用的管理。《实施条例》关于商标管理的内容主要集中在第六章。 在关于立法宗旨的条文中明确提出商标管理问题,可以追溯到1963年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批准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条例的目的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当时,商标被视为“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只有产品符合一定质量标准的企业才有资格使用商标,而企业所使用的商标是必须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的。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实际上是一种“质量合格”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报《商品质量规格表》。商标管理是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其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功能几乎丧失。因此,条例没有也不可能把企业拥有和使用注册商标视为一种需要保护的民事权利。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是工商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而对质量的管理是通过对商标进行管理来实现的。如果企业的产品粗制滥造,或者质量降低,工商行政机关就得撤销其商标注册,以示惩戒。 1982年,现行商标法制定时,商标管理在立法目的一条中仍然占有重要的位置。虽然大多数产品不使用注册商标甚至不使用商标也可以销售,但部分商品仍然需要使用注册商标,否则不准出售。可见,注册商标仍然具有“优质”标志的特性,商标管理也仍然是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按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部分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禁止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或者有关注册事项,禁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等,都被视为商标管理的重要内容。违者轻则通报、罚款,重则撤销其商标注册。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没有涉及商标管理方面的内容,2001年的修改涉及商标管理的内容也不多,仅删除了原商标法第六条中“监督商品质量”几个字,商标管理仍然是商标法的基本内容之一,也仍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职责。 商标管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二是对没有注册的商标进行管理。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为商标所有人着想,促使其正确使用商标,以便更好地保护该注册商标。为此,商标法要求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不得擅自变更有关注册事项,也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对注册商标进行管理是出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商标注册人擅自扩大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所使用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不加控制地滥施许可等,都是商标法所不允许的,违者要受到一定形式的处罚,甚至撤销其商标注册。此外,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使用不当或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视为商标管理的内容。当注册商标因使用不当演变成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时,继续对之进行保护就会损害社会上较多数人的利益,而本不该注册的商标若不撤销其注册也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至于商标注册后长期不使用,不能发挥其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则既是对商标管理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其他有真诚使用意图的人选择商标时制造障碍。世界各国的商标管理实践证明,对这几类注册商标设置撤销程序是完全必要的。 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与对注册商标的管理相比,其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而很少顾及其使用人的利益。从狭义上讲,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内容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包括禁止冒充注册商标、禁止违反禁用条款使用未注册商标和禁止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存在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三个基本方面;而从广义上讲,对未注册商标的管理还应包括商标法第七章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方面的规定。 与保护商标专用权这一根本宗旨相比,通过加强商标管理来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在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中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都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调整。商标法没有规定也不宜直接规定产品的质量标准,也不可能详细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所遵循的原则和程序。产品的质量标准,无论是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门标准,还是国家标准,均不属于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实际上,通过商标管理来直接监督商品质量是一件难以操作的事情,这次对原商标法第六条的修改显示了立法机关有意在商标法中淡化产品质量管理问题的发展方向。商标法之所以仍然将“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人们仍然寄希望于通过现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管理措施,特别是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关于制止“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规定,来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商标信誉,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在客观上确实也能间接地起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作用。毫无疑问,保护商标专用权与既有损于使用商标的生产(经营)者利益也损于消费者权益的商标假冒、侵权和其他种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间是势不两立的。如果法律规定的措施有力,执法也能到位,使种种假冒、侵权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在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得到直接保护的同时,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能间接地得到保护。此外,保护商标专用权既可以促使受保护的生产(经营)者更加极地保证和提高其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积极开展公平竞争,只要这种保护的程度是充分的、有力的;也可以促使受保护者的竞争对手,甚至包括一些不正当竞争者,致力于正当的质量竞争,只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是足够的、切实有效的。 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当今中国所有法律都有着或多或少、或远或近的渊源关系,也是每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应该为之努力奋斗的共同目标。1982年商标法制定之时,由于国家尚处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立法的共同目标是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标法当然也不会例外。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没有涉及立法宗旨问题。此次修改以“市场经济”取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一个质的飞跃,可谓顺应时势,使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立法宗旨的表述方面更具时代气息。 在众多的法律部门中,商标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市场经济奉行的基本法则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从狭义上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广义上说,任何含有反不正当竞争内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个部门法律体系,而非特指某部法律。《商标法》在性质上既属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德国,长期以来,商标法一直被视为竞争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因为商标权的排他性意味着其所有人享有独占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使用该商标。商标权的行使不可避免地对竞争秩序产生影响,而竞争法的目的就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加拿大,保护商标方面的法律被称为《与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法》,《商标法》只是其简称。该法在禁用标志一章中,专门规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条款,例如,任何人不得作出有损于竞争对手信用的虚假或引人误解的陈述,不得使用导致或易于导致混淆的方式来吸引公众的注意等。实际上,禁止欺骗或误导公众、禁止损害竞争对手、禁止假冒、禁止混淆、反淡化等,是许多国家的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共同遵循的重要原则。 商标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通过保护商标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来实现的。 如前所述,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型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往往有许多不同的企业来提供,而不同企业提供的同一种商品或服务往往具有不同的品质。为了便于消费者的选择,通过使用一定的标记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经实践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标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记,具有引导消费的重要功能。既然消费者通过商标来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则经营者为了让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势必会致力于提高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技术含量、文化品味等竞争指数,千方百计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和喜爱,使之不断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竞争实际上是在争夺消费者。一般而论,越能吸引消费者的商标,其知名度就越高,创造的价值也越言。反之亦然。由此可将商标划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一些国家还提出高信誉商标一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商标的知名度本来不高的企业可以通过不断努力改进和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技术含量、文化品味等竞争指数来提高其商标的知名度,而商标知名度本来较高的企业如果固步自封、不思进取,也可能因被竞争对手超越而使其商标逐渐为消费者所淡忘。由此可见,通过商标引导消费,使后进赶先进,先进更先进,进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然而,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离不开法律制度的保障。因为高品质的产品或服务意味着较多资金的投入和较高水平的管理。而社会上总有那么一些品质不高、总想少劳多得甚至不劳而获的人,企图通过假冒、侵权或者其他种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利用他人商标的市场信誉误导、欺骗广大消费者,攫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既直接损害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和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从根本上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国家利益,必须依法予以制裁。因此,通过制定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既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人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先进生产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商标法》实施20年的实践证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对于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确实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商标法的实施,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学会正当使用商标这一有力的竞争工具,充分发挥《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用,积极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为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我们
|
人员招聘
|
业务受理
|
地理位置
|
支付方式
|
相关链接
|
网站地图
|
隐私免责
104957067
231626234
:lyh900@hotmail.com
电话:010-68027379
传 真 010-68027399
版权所有: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4号A-301
联系人:高先生 李小姐
邮编:100045
加盟热线:010-68027399
邮箱:hblao@yahoo.com.cn
ICP备案证号:060225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