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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新闻
西安中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公布
西安晚报
今天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西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审理的2007~2008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这些案件在社会影响或案件争议标的额等方面较大。案件的审理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增强法律意识,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1.美国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与西安九翔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及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通用公司与王晓辉签订的合同约定:王晓辉任通用公司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CT设备的售后维修工作,并对其掌握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之后王晓辉多次参加通用公司的内部培训,并取得了仅限内部使用且存储有通用公司售后服务部门最高级别商业秘密的红色服务光盘及培训资料等文件。王晓辉从通用公司辞职后,投资设立了九翔公司,利用其非法持有的商业秘密,为诸多医院维修设备,并在西安、杭州举办四期培训班,将容量近4G的通用公司完整的红色服务光盘、内部培训资料及为CT产品制作的宣传影片等电子数据资料拷贝给学员。
通用公司以九翔公司、王晓辉侵犯商业秘密、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九翔公司、王晓辉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商业秘密、著作权的行为,赔偿损失90万元。
此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选为2007~2008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同时最高法院将此案作为年度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案裁决的意义: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是禁止不公平的或在商业上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信息,表明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门的路径不仅是畅通无阻的,更是公正高效权威的。
2.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与美国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申请人炬力公司是“可变取样频率的过取样数字类比转换器”发明专利权人,其发现美国矽玛特公司向中国境内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STMP35xx系列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歌美公司在进口、使用多媒体播放器主控芯片,销售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等产品;黄忠达销售了包含这些芯片的MP3播放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侵犯了申请人专利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之申请。
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采取了禁令措施。
本案是西安中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也是我国法院首起对外国企业涉嫌侵犯专利权作出的诉前禁令。禁令作出后,珠海炬力公司与美国矽玛特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3.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5年5月、11月远航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远航公司在其网站游戏中心页面将“保皇”、“挖坑”作为扑克游戏名称进行使用。“挖坑”游戏是远航游戏中心在参考陕西民间“红桃四”游戏的基础上进行推广的益智棋牌网络游戏。腾讯公司在其网站将“保皇”、“挖坑”作为游戏名称进行使用。
远航公司认为腾讯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及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将“挖坑”、“保皇”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并未侵犯远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驳回远航公司的诉讼请求。
4.西安秦邦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市隆盛电缆材料厂、上海锡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西古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04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秦邦公司“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权。之后秦邦公司在西安等地市场发现了由隆盛厂、锡盛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和其专利产品相同的铝塑复合带,西古公司使用了侵权产品。
秦邦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隆盛厂、锡盛公司、西古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隆盛厂、锡盛公司连带赔偿损失3000万元,西古公司停止使用侵权产品,并在西古公司使用侵权产品盈利的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隆盛厂、锡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秦邦公司发明专利权的行为,隆盛厂销毁侵权产品和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设备,隆盛厂、锡盛公司赔偿秦邦公司损失3000万元,西古公司停止使用隆盛厂、锡盛公司生产、销售的侵权产品,驳回秦邦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此案是西安中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第一次涉及新产品、同样产品、新产品方法等问题的案件,判决赔偿额为3000万元,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5.任新昌与李孝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991年9月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山海丹──任新昌书》,该书的封面刊登了任新昌书写的“猴寿”。2007年4月任新昌发现域名为“中元书画”和www.lizhongyuan.com在互联网上的相关网页对“太极猴寿”进行介绍。
任新昌认为,其对“猴寿”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书写的“太极猴寿”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孝本立即停止侵犯任新昌著作权的行为,赔偿任新昌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在内的损失。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引发了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
6.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华为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华为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获得“HUAWEI”、“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华为”、“HUAWEI”商标为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华为牌程控交换机为“世界名牌”。西安华为公司经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登记成立后,又注册了“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在相关网页及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
华为公司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西安华为公司停止使用“华为”作为企业字号和网络域名,赔偿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西安华为公司侵犯了“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西安华为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华为”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www.xahuawei.com”网络域名,赔偿华为公司损失10万元。
本案涉及的是典型的企业傍名牌的现象,加之华为公司在我国的知名度,因此此案对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产生积极影响。
7.西安一枝刘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2007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康缘公司“桂枝茯苓组合物及其制备工艺”发明专利权。康缘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一枝刘公司等诉至南京中院后,一枝刘公司辩称,其不存在侵犯康缘公司专利权的行为;康缘公司专利公告后,一枝刘公司并未生产“桂枝茯苓片”,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007年6月南京中院根据康缘公司提出的申请裁定准许康缘公司撤回起诉。
一枝刘公司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康缘公司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最终以调解的形式结案。
此案的裁决意义在于“虚”与“实”的对抗是判定侵犯专利权的原则,作为西安中院审理的第一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充分显示了司法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时注意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最大程度地发挥知识产权的价值取向。
8.港商维京百代音乐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与陕西省电信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
萧亚轩演唱的《第五大道》《首选萧亚轩——美丽的插曲》专辑收录了来自第五大道的明信片等歌曲。江美琪演唱的《恋人心中有一首歌》《又寂寞又美丽》《朋友的朋友》专辑收录了《有一天》等歌曲。上述歌曲专辑的外包装上注明录音制作者为百代公司。西安电信分公司的古城音乐频道向公众提供了百代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上述曲目的在线播放服务。
百代公司认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电信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百代公司依法享有争讼之作品的著作权,电信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侵权,判决电信公司赔偿百代公司损失。
本案裁决的意义在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供公众试听,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构成对录音制作者权人的侵害。
9.黄继贤与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北京天星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东东和兴影音有限公司、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国中央电视台、万金献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1992年2月黄继贤在《陕西风貌》摄影画册上发表了其在陕西华山创作完成的摄影作品“云涌太华”。2003年11月国际电视公司、东和兴公司、天星公司三方合作联合拍摄30集古装神话电视连续剧《宝莲灯》,剧中在每集的片头部分,均出现了“西岳华山”的景象,而该景象使用了黄继贤拍摄的“云涌太华”摄影作品。
黄继贤认为,该作品中的松树对整幅作品效果有很重要的提升作用,且照片中的松树已灭失。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三家以上的国家级报刊上连续公开道歉不少于三次,赔偿损失20万元。该案最终以调解形式结案。
本案因拍摄电视剧引发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警示人们使用他人著作权应经作者同意。
10.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与西安太白商业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2005年7月邓希尔公司经商标局核准,获得“dunhill”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8类的全部或部分为皮革或人造革的制品。2006年6月邓希尔公司在太白商厦购买了一个黑色钱夹,钱夹上使用了与邓希尔公司“dunhill”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之后西安市工商局查获了太白商厦销售的标有“dunhill”标识的登喜路钱夹。
原告认为,太白商厦销售与其“dunhill”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太白商厦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太白商厦立即停止侵犯邓希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邓希尔公司损失2万元。
此案的意义在于给予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有利于鼓励市场竞争的优势者,鼓励正当竞争和净化市场秩序,防止他人不正当地攀附其商业声誉,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 张小乙 实习生 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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