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类“黄河”商标受追捧,转让价
  格过80万
中国书画收藏家协会王永茂会长题字
日本明治海产株式会社与我守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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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道公司代理“沂蒙情”商标起诉案
  于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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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xc    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商标注册、评审代理以及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调查等业务。工作人员均是从事商标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业务理论并积累了处理各类复杂疑难案件的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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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释义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释义】本条属于新规定,是在修改前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一款(三)项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其基本渊源是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的具体内容如下: (1)如果本联盟某个国家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该所有人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本联盟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注册该商标,该所有人有权对所申请的注册提出异议或者请求撤销注册,或者如果该国法律允许,该所有人可以要求将该项注册转让给自己。但该代理商或者代表人能证明其行为是正当的不在此限。 (2)除前款规定外,商标所有人有权反对其代理商或代表人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 (3)各国法律可以规定商标所有人行使本条规定权利的合理期限。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七是1958年在里斯本会议上确定的,旨在解决商标所有人与其代理商之间就后者注册或者使用前者的商标而产生的纠纷。在大多数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会就其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问题与代理商之间以合同的形式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有时候也会出现约定不完善或者根本就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形。一般说来,代理商在所代理的国家地域内以适当变通的形式自行注册或者使用被代理人的商标,以适合该国国情,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必不利,因为这样做可以确保其利益。然而,一旦代理关系终止,二者间就有可能在使用商标问题上产生排他性权利之争。 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代理商问题上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不同之处有三: 一是缺少关于正当行为的但书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代理商有正当理由也必须按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形来处理。如果代理商确有正当理由,商标主管机关是应该支持的。巴黎公约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适用本规定时过于严格,一般来说,如果商标所有人使代理商误以为其放弃有关商标在特定国家的注册或者无意将其商标在有关国家申请注册,就可以认定代理商自行申请注册有关商标的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当然,代理商在以其行为正当为理由进行抗辩时,必须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否则,其抗辩理由是不可能成立的。正当理由不仅可能适用于注册之争,而且也可以适用于使用之争。 二是缺乏通过转让或者移转方式解决问题的规定。在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争议商标达成了转让协议,商标主管机关没有理由不支持;如果是商标所有人单方面要求移转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在有充分证据支持其权利主张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不允许。毫无疑问,允许移转比较有利于商标所有人,因为这样可以使商标所有人取得较早地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等到撤销代理商的注册之后再由所有人自己去申请注册,则申请日期相对来说就要晚得多,尤其是如果涉及第三方已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申请在先,就会使商标所有人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三是缺乏关于禁止使用的期限规定,巴黎公约本意是授权成员国自行决定的,既然修改后的商标法没有就此作出规定,这意味着在禁止使用问题上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在实践中适用本条规定时,对商标主管机关来说,首先应该予以考查的是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是否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从本条规定的本意来看,所谓代理商,应该从比较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的,因此,如果一个经销带有商标的商品的经销商以自己的名义将该商标申请注册,也同样适用本规定。其次,应该考查申请注册的人是否巴黎公约某成员国内的“商标所有人”的代理商。本规定并未对商标所有人的国别作出其他限定,只要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国民均可根据本条得到保护,即使商标所有人与其代理商同属一个国家也同样可以适用本条的规定。这意味着商标所有人与其代理商之间不一定是跨国关系。同属一国的商标所有人与其代理商之间出现商标权利之争的情形,既可能发生在不实行在先商标权审查的国家,也可能发生在实行在先商标权审查的国家,还可能发生在实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抢注”问题有时候是可以通过适用本条规定来解决的。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对于商标所有人来说,能否打赢官司的关键在于能否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以及是否存在代理关系。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代理商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而自行申请注册的情形。如果事先已征得商标所有人同意,则双方应该通过合同对商标问题作出约定。通过合同作出约定的,尤其应该明确双方代理关系终止后商标权的归属问题。本条规定不仅适用于代理商以自己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情形,而且也适用于两商标构成近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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